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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案件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原创;时间:2018-10-30 12:54

崔律师:遗赠案件注意些法律问题?

 
引言:
关于遗赠案件,曾经的一起“泸州遗赠案”引起过舆论和法律届人士的极大争议。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到底如何调和成了热门话题。
大概案情
      原告张某(被继承人黄某的情人)与被告丁某之夫黄某(已因病死亡的遗赠人)属非法同居关系。被告丁某不能生育、且夫妻感情多年不和,长期分居,原告在遗赠人病逝前一直照顾其生活。遗赠人死亡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原告,并进行了公证。后原告持遗嘱向被告丁某请求给付,被告拒绝。原告由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遗嘱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遗赠协议是否有效。两审法院立场认为遗赠违背社会公德而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人们意识到遗赠如果违反公序良俗违反道德,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事实上,遗赠中还存在很多其他法律问题,有着诸多大众忽略的法律点,故本律师根据自己办过的一起案件写下此文,希望能对遇到类似事情的大众有所帮助。
 
      故事应该从去年说起。2017年5月份,一位女性客户跟我打电话,急切的表示要跟面谈一个案子,称电话里说不清楚。见她这么急迫,我推掉了第二天的事情,帮她安排了上午接待。见面后,这位50岁左右的阿姨开始缓缓道来:三年前她与男方开始认识,男方在认识她之前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但已离异且无子女;而她的婚姻生活也不顺利;接触下来后,两人觉得很合适就开始交往,但是男方母亲不同意并百般阻挠,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两人没有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男方是残疾人,身体一直不好,经常要看医生,之后打电话求助于女方,恳求能帮助照顾他,女方辞去了每月近5000元收入的工作,开始全天侯地照顾男方。男方有一个母亲和两个兄弟,因为房屋拆迁问题及其他纠葛,家庭内部签订了协议,男方分得一套动迁房和十几万元,从此男方与家里人断绝了关系,不再来往。去世前的一年,男方一直有女方来照料。尽管女方尽心服侍,男方还是病重,入院后,医院和派出所都出面及时通知了男方家属,但家属对医生说,已经断绝关系,男方事情他们不管,一直到男方去世,其家属无一人前去探视。得知自己的病情后,男方立下遗嘱,由女方全权处理他所有的身后事宜,妥善地为他安排后事;去世前一个礼拜,男方立下了遗嘱,将动迁房及其他财产都给女方。鉴于女方不是法定继承人身份,其他家属又无法联系到,所以只能起诉至法院。听了他的案情后,我向她提出了几个问题:
1、男方去世后两个月内你有无明确表示过接受遗赠?
2、男方的遗嘱是什么形式?
3、房屋的现状?
对于这几个焦点问题,女方回应:
1、男方去世后2个月内,自己多次往返静安法院,去法院咨询并立案,但是鉴于材料不齐全以及动迁房无大产证,所以法院没有正式立案。但是自己每次去法院都有登记,记录肯定有;这期间自己还去法律援助中心寻求过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曾经指派过律师,该律师也给她起草过诉状和证据目录。这些事情均发生在男方去世后2个月内。
2、男方的遗嘱是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一个负责录像,一个负责代书,两个人都签字了。但是录像没有声音了,并且中间有卡带一样的情况。
3、房屋还在建造,大产证应该还没有。
听了她的陈述后,对于这个案子我当时提出了点风险告知:
1、遗赠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是否明示过接受遗赠,根据女方所述,静安法院并未出具不受理通知,要证明其提起过诉讼证据不是很充分,另外也要看诉讼中调取的情况。
2、代书遗嘱存在的隐患,万一见证人不同意出庭怎么办?录像损毁怎么处理?
相应的风险我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执意还是让我代理诉讼。
 
诉讼中本律师做了如下工作,罗列出来,以供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或律师参考:
1、根据男方户籍信息,到派出所摘录内档信息,将男方父母信息摘录,兄弟姐妹信息摘录;
2、到男方生前单位档案室调取其婚姻记录(男方结婚较早)及家庭情况记载;
3、开具调查令到社保中心、残联调取其账户信息;
4、房产交易中心拉取大产证信息;
5、庭审中开具调查令向医院调取男方去世前精神状态记录
6、向法院申请核实上海***法院当事人出入登记信息;
7、向法院申请核实法援指派律师相关事实;
8、向动迁服务公司调取动迁协议、商品房配售单等;
9、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
      最终经历了种种调查取证,前前后后开庭三次,证据最终呈现在法庭的是这么多:静安法院只能提供男方去世后第62天,当事人去法院的登记信息,60天内的一条记录都没有!!!法院一会声称:登记会自动覆盖,所有人在这个时间段的登记都没有,一会又说这个系统是新的,之前是别的系统记录的,但是迟迟不向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审理案件的松江法院法官过去,该法院也是含糊过去。当事人很崩溃,法官向我抱怨:“没办法,市区法院欺负郊区法院,也不配合给我们提供,本来都是兄弟法院,发个协助函就可以了,结果非得法官本人去,还弄了半天,也只提供之后的登记记录”。法官过去都不给材料,作为律师也很无奈。另一个头疼的问题就是,其中一个见证人死活不同意出庭作证,留了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只同意法官跟其核实。这个案子呈现的问题让我深思。我想通过这个案子告诉大家遗赠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首先,给大家讲解下法律对于遗赠的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16条及第25条规定,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同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遗嘱和遗赠有哪些区别呢?
第一,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那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如何呢?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
第二,接受继承和接受遗赠的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从上面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对于遗赠的要求更高,受遗赠人必须要在2个月内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
第三,受遗赠人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最后,受遗赠人要注意哪些事项?
      1、受遗赠人与遗赠人的关系不要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者”“二奶”不要期望通过遗赠方式取得财产,我只能说如果有这个打算,风险真的很大。“泸州公序良俗第一案”已给出了答案。
      2、如何做到有效明示?
     我国继承法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并未明确向谁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是向继承人?还是法院?街道?死者生前单位?根据该条立法的本意和解释,明示的表示方式有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继承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但本律师还是告诉大家不要冒任何风险,向法院诉讼!诉讼!诉讼!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其他都不靠谱不保险。如果法院因为一些因素不受理,一定要法院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你去起诉过,表示过接受遗赠,千万不要就这么算了。前面律师提到的案件中的原告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困难重重。她自认为是法院不给我受理的,人家就是么有书面说明,还就是人家法院有出入登记记录,以后可以调到,法院有监控有记录。错!大错!法院的监控最多也就保存几个月,会覆盖,另外法院是否向当事人提供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登记记录有可能莫名其妙就是没有,也有可能你提供了,法官说出入法院不代表你去起诉了,你去主张接受遗赠了...........。很多受遗赠人习惯上会不诉讼给继承人打电话或发短信,如果没打通呢,信息没接收到呢?对方来个不认账,诉讼时间都很长,一年半载后电信或者移动能给你拉相关记录吗?这个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作为老百姓还是把筹码押自己身上,不要抱希望于外界。
 
3、遗嘱做公证或律师见证
      真心奉劝大家,真的不要为了省这个钱,随便找两个人做见证,拿着网上随便下载的遗嘱让遗赠人签字按手印,风险很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自己操作容易存在哪些问题呢?
1、如何举证证明遗赠人头脑清晰、精神正常?
2、是否每页都签字了?
3、见证人是否跟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4、事后见证人不同意出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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